身在广州的原告江某(男)和被告胡某(女,均为化名)经亲友介绍于某年 3 月初确立了恋爱关系。同月 30 日,江某就在广州天河城购买了一枚 blinglingling 的大钻戒,当场赠送给女方。
到了当年清明节前,男孩江某打算带女孩胡某回老家扫墓。但女方说了,按照女方家乡的习俗,未下聘订婚前,可不能随便便跟着男方回家扫墓。男方得先下聘礼 300 万元,以示诚意。男方诚意十足也很土豪,果断转账了 300 万。女方顺利跟着男方回家乡祭祖。
同年4月中旬,两人在广州香格里拉酒店举行了订婚仪式。仪式上,男方还向女方父母支付了 108880 元礼金。订婚后,两人在四川某城市共筑爱巢并同居了大半年。美好的开局,并没有带来太好的结局。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江某和胡某最终分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