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2016年6月2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至中山市黄圃镇一小区某栋405房其前妻被害人谭某住处外,准备看望其儿子。但因谭某未开房门,随即梁某某用手拍、脚踢该405房门,致房门受损(损失未能鉴定)。稍后,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J牌号摩托车离开,途中见被害人谭某驾驶粤T牌号小汽车出门,遂尾随其后并要求其停车。被害人谭某驶至黄圃镇永安派出所停车后,被告人梁某某手持石头2块打砸被害人谭某所驾驶的上述汽车,致该车受损(经鉴定,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0320元)。后执勤的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梁某某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