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三千万房产后拒不提供发票,故意毁坏买主奔驰车涉嫌犯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29 14:40:05  阅读:283964

  近日,北京红X公司的驾驶员李师傅到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地下车库驾驶停在车位上的奔驰汽车时,因左前轮被人故意用锁车锁锁住,致使车辆启动后受到严重损坏。李师傅当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由出警的公安人员查勘了现场、调取了相关录像资料。事后维修的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账单显示,这一行为共造成损失达13000余元。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的刑事立案标准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超过一万元的,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李师傅立即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皋派出所说明情况,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嫌疑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8月17日下午,刘某来到南皋派出所,承认锁车致车辆损坏是其所为,但拒不认罪,辩称因这一车位对应的房屋买卖并未完成过户,其只愿承担一半损失,扬言如果打官司奉陪到底,态度极为恶劣。

  原来,刘某与红X公司在4月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成交价570万元,另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作价2280万元,合计交易价为2850万元。这一合同也包含了对应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实际上,按照570万元的政府备案价而非实际交易价格进行网签,房屋中介机构是为了让卖方刘某少交逾百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除了已经交给刘某的10万元购房定金外,买方在5月30日前将剩余全部购房款转账至双方约定的监管银行账户,还去小区物业公司办理了房屋的物业交割手续,更换了房间门卡、重新签订了地下车位租赁协议,并且缴纳了一年的物业费。之后,因刘某拒不提供剩余的2280万元的交易发票,致使未完成房产过户。

  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只承担本次交易过程中的全部契税和印花税。无论是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还是交易惯例,出卖人刘某向买受人提供发票是其义务。买方红X公司作为公司而非个人购房,依据公司财务制度和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理应享有权利收到全额的交易发票。由于刘某拒绝提供发票,逃避国家税收监管,致使房屋过户一直未能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规定:“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

  相关专家表示,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主观上明知用车锁锁住他人车辆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刘某非法用车锁锁住他人车辆的行为造成他人13000余元的损失。根据刑法规定以及北京市“两院两局”的立案标准,刘某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相关专家提醒,刘某关于房屋未完成过户,因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是完全不能成立的。一方面买方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购房款依约定作了资金监管,进行了备案登记、缴纳了相关税收、作了物业交割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租赁协议。由于买方已经与物业公司签署了车位租赁协议,取得车位的使用权是完全正当合法的。另一方面,无论出于何种理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都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动机、起因只能是量刑情节,而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司法实务中,对类似刘某的行为也是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刘某故意毁坏买主奔驰车的行为,不仅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还极有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当前,全国人民正喜迎建国70周年华诞,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进行,公安机关对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理应保持高压态势,刘某的行为显然已构成犯罪,必将被从重从快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http://www.cet.cn.com/caijing/cjyw/1989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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